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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发布:西安职教联合会 信息部       发布日期:2019-11-12       浏览量:914      

为深化改革,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培育壮大技能人才队伍,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及企业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企业条件范围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在陕企业。

(二)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办公场所、试卷档案保管场所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考务规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等。

(三)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具有人才评价工作经历,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拥有广泛影响力。

(六)能够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七)制定有与技能等级相对应的薪酬制度,执行评价结果,兑现技能人员的薪酬待遇。

二、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属本企业的主体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除外)。

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划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三、技能等级认定形式

试点企业可采用“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的认定模式,针对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应增加综合评审,也可结合生产实际,围绕执行操作规程、完成工作任务、解决生产问题和技术攻关成果等方面的业绩情况进行认定。经过备案,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四、工作步骤

(一)申报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初审。

1、《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表》 

2、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3、企业职工薪酬待遇与技能等级对应的相关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备案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考察试点企业场地、设备、人员等条件,组织备案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

(三)公布目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评估认定的试点企业报人社部备案后,统一公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企业目录。试点企业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四)实施评价。试点企业根据认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全过程接受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质量督导。

(五)质量监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企业等级认定工作实行检查,强化对等级认定工作的评估。

(六)审核报备。评价结束后,试点企业填写《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报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录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试点企业按照统一的证书样式和人社部门赋予的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开认定结果。

五、职责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简称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拟订有关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备案管理,报审确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简称业务经办单位):承担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日常业务经办、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工作,受理备案申请材料,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管理维护有关信息系统。

(三)试点企业:组织实施本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存档保管技能等级认定各类材料。其中,在岗职工指在陕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劳务派遣人员。

六、时间安排

(一)2019年10月,启动试点工作。公布首批试点企业目录。

(二)2019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试点工作。

(三)2020年1月至3月,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完善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

(四)2020年4月,在全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是技能人才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培育壮大技能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单位和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本方案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保证试点质量,为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经验。

(二)强化企业责任。企业是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主体,要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保证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要妥善保管评价过程材料、参评档案以及试卷记录等原始文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要全面运用评价结果,严格落实与职业技能等级相应的工资、补贴等各方面待遇,防止职工技能等级与职工待遇脱钩。企业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评价的,可将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三)加强管理监督。我厅有关职能单位要严格履行责任分工,规范管理,严格监督。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企业,移出目录,取消试点资质;要会同业务经办单位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细化政策,按计划在全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业务经办单位要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为试点企业及其评价活动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考评人员培训和评价专家等技术支持服务;管理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并免费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评价过程实行质量督导,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