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会章程
西安职教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西安职教联合会。英文Xi’an Voc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XVEA。

第二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性质:是由在西安地区工业、商业、建筑业、旅游业、服务业、职教院校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任务,以培训中高级人才,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和科研能力为纽带,共享教育、培训资源,实现职教和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加强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和校校、校企合作,促进企业建立培训激励机制,整体提高职业教育适应市场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联合会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职业教育品牌,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增强我市人才竞争优势,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实现企业与教育机构“共建、共享、共赢、共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总工会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办公地址在西安市太白北路262号西安市职工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共赢平台。整合西安地区职工培训资源,充分调动培训院校、机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他们在职业教育中的优势和作用。深入企业调研,掌握企业职业培训需求,为企业职工职业教育提供服务。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网、需求网、供给网(“三网”),人才库、教材库、基地库、项目库、师资库(“五库”);
(二)优化整合职教、职培资源, 实现中、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和使用无缝对接;
(三)建立职教改革创新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模式,通过联合会平台,缩短“供”“求”距离,提高职教院校人才推介与企业人才招聘效率;
(四)实现校企优势互补, 探索校企在招生、就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五)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探索校企合作的产学研结合模式,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组织校企对口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根据企业的用人要求,广泛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加大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六)建设联合会信息网,定期举办联合会内校企毕业生供需洽谈、校企职教发展趋势研讨和校企有关专业建设交流活动;
(七)通过联合会工作的开展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就业链,促进联合会各成员单位“共建、共享、共赢、共发展”;
(八)开展与省内外其他职教团体的横向交流活动和相关职教机构的合作;
(九)开展职教联合会发展的理论研究,固化成熟的职教联合会模式;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西安职教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西安职教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西安职教联合会的意愿;
(三)自然人会员应在职教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西安职教联合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西安职教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西安职教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参与联合会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联合会组织活动权;
(五)享有合作培养、延伸办学和使用联合会成员单位提供的实习、实训基地权;
(六)可共享联合会内的就业信息,参加由联合会组织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优先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等;
(七)可以优先获得由联合会会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及科研成果转让权;
(八)享有利用联合会资源培训企业员工和组织企业员工参加成人学历教育权;
(九)经理事会审核后有权使用“职教联合会”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开展有关活动;
(十)按“共建、共享、共赢、共发展”的原则可以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西安职教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西安职教联合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提升西安职教联合会整体形象;
(三)完成西安职教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协助联合会内学校、企业会员开展招生、培养、培训、实习、就业、交流等各项活动;
(五)按照联合会企业会员提出的技能培训、学历教育需求设计培训课程和学历专业;
(六)向联合会通报企业用工、培训等有关情况,企业招工优先在联合会内学校单位录用毕业生;
(七)为联合会争取社会各界,包括港澳及海外知名人士对联合会建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以此来帮助联合会筹集资金、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与联合会达成的有关协议,为联合会会员单位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基地,给学员创业提供优惠的条件,同时也为联合会会员单位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
(九)自然人会员要积极为联合会会员提供政策指导、咨询、筹划服务,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西安职教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西安职教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西安职教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西安职教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联合会基本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西安职教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副会长为西安职教联合会法定代表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常务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五)代表西安职教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市总工会支持;
(二)会费;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西安职教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西安职教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西安职教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023年5月25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西安职教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西安职教联合会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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