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9号)精神,自国务院公布之日起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同时,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抓紧修订完善行政许可目录和权力清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西安市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