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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来看→
信息发布:西安职教联合会 信息部       发布日期:2021-12-04       浏览量:598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目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积极为人才松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推动降低就业门槛,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人社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持续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不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公布以来,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目录管理,严格落实国务院“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职业资格,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证书“含金量”进一步提升,为规范行业管理、稳定和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职业资格领域“放管服”改革,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社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于2020年底前完成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工作。7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改为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相关的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因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需同步作相应调整。此外,近年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也对国家职业资格及其实施部门等作了一些调整,迫切需要相应修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降低就业门槛,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按照国务院要求,人社部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调整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近日,《目录》完成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图片


问:与2017年版相比,《目录》有哪些变化?

  优化后的《目录》包含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9项(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13项。职业资格总量比2017年目录减少68项,压减比例达49%。具体调整包括: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方面

  一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乡村兽医资格”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下的“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退出目录,从业人员依据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活动。


  二是新增“精算师”“矿业权评估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在医生资格下设置“职业病诊断医师”子项。新增职业资格项目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三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注册设备监理师”由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更名为“设备监理师”;“专利代理人”更名为“专利代理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更名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券期货业从业资格”更名为“证券期货基金业从业资格”等。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方面

  主要体现为“两退一进”。


  一是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从2020年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时间表,并就退出目录后续有关工作作出安排。73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分两批于2020年底前退出目录。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稳妥推进现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做好工作衔接的要求,2020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推动地方人社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做好职能调整,有序退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转向加强质量监督、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在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人社部门已不再承担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实施工作。


  三是涉及人员资格的行政许可事项作为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纳入目录,新增了“危险货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图片


问:颁布新版《目录》有哪些重要意义?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本次是在2017年版基础上进行的调整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优化后的目录与2017年相比,职业资格减少了68项,削减49%,有利于推动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减轻人才负担,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是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三是人社部门退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具体实施工作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问: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否会影响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是否相同?原先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由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改变了评价发证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即: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职业分类、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具体实施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动者经评价合格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均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zscx.osta.org.cn或jndj.osta.org.cn)查询。


  2020年7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


问:新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如何实施?

  为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衔接工作,人社部门大力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两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中,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


  企业是用人的主体,需要什么人,企业最清楚,怎么评价、使用,企业也最清楚。为此,人社部以企业为主阵地,积极开展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评价。2018年12月探索启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2019年,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11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向用人主体放权,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职业技能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评价标准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法,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人社部稳慎推行职业技能等级第三方认定。2019年,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并公布一批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2020年2月,发文持续征集遴选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同时授权地方开展地方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征集遴选工作。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有9600多家企业、2700多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备案,540多万名技能人员经评价合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下一步,人社部门还将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质扩面行动,持续推动各级各类企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同时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助力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推动评价服务惠及更多技能劳动者。


问:《目录》公布后,下一步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目录》公布后,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职业资格实施监管,不断提高职业资格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严格落实《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按照职业标准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不得借能力水平评价活动设置就业创业门槛。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提高考试科学化水平,加强考试诚信体系建设,确保考试安全。


  三是开展职业资格改革政策第三方评估。选取部分省会城市为样本,对近年来职业资格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广泛听取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和基层的意见建议。


  四是研究加强职业资格法规制度建设,健全职业资格管理体制。

来源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